一、香港地区有哪些法律和规定是用来防止洗钱、恐怖分子筹集资金和阻止一般金融犯罪的(这些总体上被称为“AML”)?
香港的反洗钱制度适用于单一地区层面。它包括:
- 立法;
- 根据法例(不构成附属法例)发出的指引;和
- 香港监管机构发布的其他指导材料。
立法:与反洗钱相关的主要立法是: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AMLO);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 405 章)(DTROP);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 章)(OSCO);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 575 章)(UATMO);
- 《联合国制裁条例》(第 537 章)(UNSO);和
-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管制服务的提供)条例》(第 526 章)。
某些立法存在附属立法,特别是根据 UNSO 发布的法规,这些法规是制裁要求的来源。
根据立法发布的指南:与反洗钱相关的主要指南如下。
发证机关 | 指南 |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 ·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引(授权机构)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法团适用)
· 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指南(适用于相关实体) |
保险业监管局 (IA) | ·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引 |
海关关长 (CCE) | ·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南(针对MSO货币服务运营商) |
公司注册处 |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的指南 |
包括是怎么监督和执行这些法律,比如预防措施、处罚方式,以及如何进行民事和刑事处罚的。除了全国的法律,香港地区有没有自己特别的法律和规定呢?
二、哪些公共部门机构和当局负责执行反洗钱法律和法规?他们有什么权力?
负责执行 AMLO 的相关机构取决于受监管实体的性质。AMLO 有两类受监管实体:
- 金融机构(FI);和
- 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专业 (DNFBP)
FI 包括:
- 认可机构;
- 持牌法团;
- 授权保险公司;
- 指定的保险代理人;
- 授权保险经纪人;
- 储值工具 (SVF) 持牌人;
- 货币服务运营商;和
- 邮政局长
DNFBP 包括:
- 律师;
- 会计师;
- 房地产经纪人; 和
- 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 (TCSP)
根据《反洗钱条例》,相关当局有权进行检查和调查,包括要求出示文件并书面回答监管机构的问题。他们还可以申请法院搜查令,进入并搜查场所,并移走据信与其调查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如果违反特定规定(《反洗钱条例》第 5(11) 条中定义),相关监管机构可对受监管实体采取纪律处分。
如果发生 OSCO、DTROP 或 UNATMO 规定的涉嫌刑事犯罪,调查将由多个执法部门牵头,包括:
- 香港警务处(通常处理贩毒案件);
- 香港海关(走私案件);
- 廉政公署(通常负责欺诈和腐败相关事宜);和
- 上述有关部门
三、是否有自律组织或专业协会?他们有什么权力?
以下自律组织或专业协会负责为其成员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政策:
- 任何“地产代理”的地产代理监管局(EAA);
-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在会计及财务报告局(AFRC)的监督下对任何“会计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
- 香港律师会(LSHK)对任何“法律专业人士”的定义。
至于会计专业人士,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颁布《专业会计师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指引》(《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第F章)。AFRC 对会计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包括针对不遵守 AML/CFT 要求的情况。以及任何不遵守执业指示强制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外国律师可能会面临 LSHK 的纪律处分。
四、有哪些方式可以报告可疑的行为或交易(比如疑似洗钱)呢?有没有特定的权力或办法可以让我们找出这笔钱是不是来自犯罪活动,或者要求解释这笔钱从哪里来的呢?
- 主动报告可疑活动和/或交易:根据OSCO、DTROP和UNATMO的规定,如果某人知道或者怀疑任何财产被用于或代表毒品贩运或可起诉的犯罪的收益,或者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的财产,必须尽快向JFIU报告。这些义务适用于任何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每一位官员。未报告这种知识或怀疑是一种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5万港元,并判处三个月监禁。
- 识别犯罪收益/要求解释资金来源的特定权力:法律并未授予当局特定的权力。然而,如果有疑虑资金是犯罪收益,受管制的实体应采取适当步骤,作为其客户或交易尽职调查程序的一部分进一步查询
五、在香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洗钱,具体都包括哪些事儿?如果有人被指控洗钱,他们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来为自己辩解?”
立法 | 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犯罪 | 最高处罚 | |
定罪概要 | 经起诉后定罪 | ||
《有组织及严重犯罪条例》(OSCO) 第 25 条 | 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财产全部或部分代表可起诉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处理财产。 | · 有期徒刑三年。
· 罚款港币 500,000 元。 |
· 入狱14年。
· 罚款港币五百万元。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DTROP)第 25 条 | 在明知或怀疑该财产全部或部分代表贩毒所得的情况下处理该财产。 |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UNATMO)第 8A 条、第 14(1A) 条 | 在没有获得保安局局长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明知或罔顾财产是否属于以下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1.特定恐怖分子财产(即特定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同伙的财产,或旨在为个人实施、策划或准备或参与恐怖行为的旅行提供资金的任何财产,或用于资助个人旅行的任何财产)资助或协助实施恐怖行为); 2.由特定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同伙完全或共同拥有或控制;或者 3.由代表特定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同伙或在其指示下持有的。 |
· 监禁两年。
· 罚款港币 100,000 元。 |
· 获刑14年。
· 数额不定的罚款。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第 2 部分第 5(5) 条 | 金融机构 (FI) 故意违反 AMLO 第 5 条中定义的有关客户尽职调查 (CDD) 要求的特定规定。 | · 监禁六个月
· 罚款港币100,000元 |
· 监禁两年。
· 罚款港币100万元。 |
AMLO 第 2 部分第 2 部分第 5(6) 条 | 金融机构意图欺骗相关机构,违反了 AMLO 第 5 条中有关客户尽职调查 (CDD) 要求的规定。 | · 监禁一年。
· 罚款港币 500,000 元。 |
· 入狱七年。
· 罚款港币100万元。 |
AMLO 第 2 部分第 2 部分第 5(7) 条 | 金融机构的员工或经理故意导致或允许金融机构违反 AMLO 第 5 条中定义的与 CDD 要求相关的特定条款。 | · 监禁六个月。
· 罚款港币 100,000 元。 |
· 监禁两年。
· 罚款港币100万元。 |
AMLO 第 2 部分第 2 部分第 5(8) 条 | 金融机构的员工或经理故意欺骗金融机构或任何相关机构,故意导致或允许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条例》第 5 条中有关 CDD 要求的规定。 | · 监禁一年。
· 罚款港币 500,000 元 |
· 入狱七年。
· 罚款港币100万元。 |
六、香港对于企业反洗钱策略需要包括哪些东西,负责反洗钱的那些人,比如洗钱报告官,他们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遵循哪些规定?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保险业监管局许可或注册的金融机构 (FI) 或受监管实体必须维持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合规计划。受监管实体应实施充分且适当的 AML/CFT 系统,这些系统与其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以及这些业务产生的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 (ML/TF) 风险相称。内部 AML/CFT 系统应包括:
- 合规管理安排;
- 独立的审计职能;
- 员工筛选程序;和
- 持续的员工培训计划。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任命一名高级工作人员作为洗钱报告官员;和
- 确保洗钱报告官满足监管指南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并履行其主要职责。
公司还应建立并维护向洗钱报告官进行内部报告的明确政策和程序。
七、在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尽职调查(了解您的客户/客户尽职调查)需要做哪些事情?是否有任何透视要求?对于某些类型的人员和活动是否有简化或加强的尽职调查要求?
《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AMLO)要求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企业和专业人士(DNFBP)对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香港的反洗钱组织或任何其他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立法中均未使用“业务合作伙伴”一词。
AMLO 附表 2 第 2 部分规定了客户的 CDD 要求。这些包括:
- 使用可靠且独立来源提供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识别和验证客户的身份;
- 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 获取有关业务关系的目的和预期性质的信息;
- 如果某人声称代表客户行事:
识别该人的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验证该人的身份;和
验证该人员代表客户行事的权限。
CDD 必须由 FI 和 DNFP 执行:
-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或在为客户进行某些交易之前;
- 当客户的账户涉嫌参与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时;或者
- 当对先前获得的 CDD 信息的准确性或充分性存有疑问时。
FI 和 DNFP 还必须持续监控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AMLO 规定了金融机构和 DNFBP 必须进行简化或增强的 CDD 的情况。为了说明这一点,这是必需的:
- 政治敏感的客户;
- 高风险客户;
- 保险政策;
- 电汇;
- 汇款交易;和
- 代理银行关系。
八、对于最终受益所有人适用需要满足哪些尽职调查要求?
根据《反洗钱条例》附表 2 第 1 节,“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包括最终拥有或控制法人的个人,即最终受益所有人 (UBO)。
AMLO 附表 2 第 2 部分规定的 CDD 要求通常涵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金融机构和 DNFBP 应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
-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或者
-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如果有必要,则不会中断业务的正常开展,或者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AMLO 附表 2 第 2 部分第 2(1)(b) 条规定了针对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具体 CDD 要求。金融机构和 DNFBP 应采取合理措施验证 UBO 的身份,例如,获取 UBO 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唯一识别码(和文件类型)。如果FI或DNFBP无法获得UBO的所有身份信息,则应评估:
- 所获取的信息是否足以识别最终受益人;和
- 是否了解最终受益人的所有权和控制结构。
九、哪些账簿和记录要求与反洗钱背景相关?适用哪些隐私法?
记录保存: AMLO 附表 2 第 3 部分规定了金融机构和 DNFBP 的记录保存要求。FI 和 DNFBP 必须:
- 对于他们进行的每笔交易,保留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数据和信息的记录。交易完成后,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五年,无论业务关系是否在此期间结束;和
- 对于每个客户,保留:
o在识别和验证客户或客户的任何受益所有人时获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数据和信息的记录;和
o客户账户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与客户和客户的任何受益所有人的业务信函。
有关当局或监管机构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 FI 或 DNFBP 在有关当局或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保存与特定交易或客户有关的记录。
适用的隐私法:《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第 486 章)(PDPO)适用。PDPO 允许为 CDD 目的收集个人数据。公司应遵守 PDPO 并在 CDD 流程中推广与客户个人数据的收集、准确性、保留、使用、安全性和访问相关的良好实践。
十、公司还应实施哪些其他合规最佳实践来降低反洗钱违规风险?
鼓励受监管实体参考监管机构或协会不时发布的通告、指导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以便及时了解减轻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最佳实践和新技术。
受监管实体还应鼓励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发现任何构成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违规行为时举报并通知其主管。
十一、被指控违反反洗钱法的公司还可以采取哪些其他辩护措施?
处理犯罪:根据 OSCO 和 DTROP 第 25(2) 条以及 UNATMO 第 12(2B)(b) 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辩护:
- 该人打算向授权官员披露与违反交易禁令的行为有关的知识、怀疑或事项;和
- 该人有合理的理由未能披露。
此外,如果一个人做出任何违反交易犯罪的行为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则在以下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 披露是在该行为之前进行的,并且该行为是在获得授权官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
- 披露是在该人主动采取行动之后并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
泄密罪:根据《OSCO》和《DTROP》第 25A(6) 条以及《UNATMO》第 14(7) 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抗辩,以证明该人:
·不知道或怀疑有关披露可能会造成损害;或者
·具有进行该披露的合法权力或合理理由。
其他犯罪行为:就员工而言,根据《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AMLO) 第 5(7) 条,如果员工故意导致公司违反 AMLO 中有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具体规定和记录保存,雇员将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然而,根据第 5(9) 条,员工按照公司制定和维护的政策和程序行事是一种抗辩理由。
十二、反洗钱制度是否适用于加密资产活动?如果适用,如何适用?
虽然香港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立法没有明确提及虚拟资产,但香港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制度已扩展到加密资产活动,因为加密资产是财产的一种形式。例如,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有组织及严重犯罪条例》,如果一方在处理任何财产时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可公诉罪行的收益,则该方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