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加密货币社群因为一则贴文掀起热议,加密货币KOL Double Wan 在X 平台上询问参与交易所活动撸多号、买KYC 是不是犯下洗钱防制法,对此动区邀请律师协助读者一起了解。

近期,加密货币市场行情转向低迷,因此不少参与市场的投资者转向参与交易所活动,透过质押资金(BTC、ETH……等)得到新币挖矿的奖励,至于参与活动的资金来源,通常是投资者原本就持有现货或者透过稳定币借贷的方式,属于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可能性。

多号参与恐触犯洗钱防制法?
然而,为了放大收益,社群传闻有用户透过购买KYC 帐号或者索取亲朋好友资料申办加密货币帐号,藉由多个帐号来得到更多的新币。近日,加密货币KOL Double Wan 就在X 平台上表示,他从律师朋友口中得知,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洗钱防制法第15-1 条,大呼是不是「撸多号、买KYC 的都犯重罪了?」并向社群求救:

 

发文被批「心术不正、会有报应」
贴文一出,引起台湾社群热议,甚至有用户在下方留言表示,购买KYC 是不应该的行为,其帐号应该要被风控,多号参与是「心术不正且会有报应。」激烈言论让该贴文瞬间炎上。

随后,Double Wan 坦承自己对于法条的了解不足,并希望能够找到合法的途径来达成自己的目的。表示自己一开始并未意识到向亲友索取与购买KYC 之间的法律差异。他提到,在其他用户的指导下,他查阅了相关的法条,特别是洗钱防制法的第15-2 条,从而对背后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

但是,他也表达了对于该网友回应的不满,感觉到被未经证实的指控所攻击。他提出,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应保持理性和尊重,并且应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他绝对尊重也支持反对诈骗和反对洗钱,贴文仅仅提供大家讨论,而不到两天,本篇贴文确实也给台湾社群带来了积极的分享。

律师提醒:借家人帐号也需注意
实际上,市场早已有传闻交易所面对此情况已建立众多防范措施,包含锁定手机IP、资金分配流向…..等等,一旦被发现有相关情形,很有可能该帐号就被交易所锁定无法参与挖矿活动。

在法律层面上,动区询问到陈哲玮律师,请他对读者说明、解释关于洗钱防制法第15-1 条是如何规范用户与帐号之间的关系?

 

Q:请问律师,这条法规提到的「无正当理由」该如何解读?如果用户购买KYC 帐号是否代表已经触法?如何界定犯罪事实与意图?

细观洗钱防制法第15 条之1、之2 也就是所谓的「收集帐号罪」、「交付帐号罪」,大家可以注意到,这两条的法规都没有规定说行为人要有「洗钱的主观意图」,甚至没有就「诈欺行为」、「洗钱行为」需要有直接相关的连结为要件;因此只要你有提供帐号的客观的行为,就可能被归类违反洗钱防制法,因此这条才会被大家认为是在处理洗钱的「预备犯」。

参考它的立法目的,是因为过去对于提供帐号而导致诈欺案件追查不易之人,都仅能透过「帮助诈欺」或「帮助洗钱」来论处,但就此二罪之主观犯意认定不易,影响人民的信赖,故而参考日本法规立法、提前截堵洗钱,但将犯罪认定提前那么早,是否合适?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动漫「心灵判官」,如此恐怕有处罚过度扩张与不确定之疑虑。

所谓的「正当理由」,在立法意旨里面是包含「为兼顾符合一般商业、金融交易习惯,或基于亲友间信赖关系等正当理由所为之收集行为」。并进一步明示排除以「申办贷款、应征工作」为由之使用帐号行为,盖因申办贷款、应征工作仅需提供个人帐号之帐号资讯作为收受贷放款项或薪资之用,并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贷方、资方使用帐号、帐号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等)或资讯(例如帐号及密码、验证码等)。

购买KYC 帐号可能已经触法。依照洗钱防制法第15 条之1 规定,无正当理由以期约或交付对价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收集他人向虚拟通货平台申请之帐号,当然就违反本条。

此时,就要看你的用途是否符合「一般商业习惯」、「金融交易习惯」,以及你要怎么证明你买这个帐号用以操作是符合「一般商业习惯」、「金融交易习惯」的。

 

Q:如果与亲友索取帐号,是否不在此法限制范围?

亲友索取帐号,可能不在此法限制范围。洗钱防制法第15条之1、之2 的关键就在于所谓的「无正当理由」的认定。依照立法意旨,本就排除了「基于亲友间信赖关系等正当理由所为之收集行为」。

然而,就算不在此条范围,倘若仍发生了诈欺、洗钱相关的事情时,提供帐号之亲友仍会被究以「帮助诈欺」、「帮助洗钱」的可能。

 

Q:如果想参与交易所相关活动,读者应该注意什么?

既然现行法条就是规定不能以对价收集别人的帐号来使用,那还是建议大家用自己的帐号就好。虽然有人表示「那我钱给他,一步步教他操作」是否就可以规避本条的「收集帐号」了,但这样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是本条的范围(毕竟本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避免借用他人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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